【智慧財產權制度-專利權制度】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現行專利法係於20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專利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使用、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該物品或該方法直接製成物品之權。基於該法律精神,目前我國專利法已採世界潮流,為一種「排他權」,因此,專利權人實施其專利權時,仍會有侵害他人專利權問題,其應不可忽視。目前我國專利分為發明、新型、新式樣等三種。 發明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 新型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年屆滿。 新式樣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二年屆滿。 上述發明專利及新式樣專利係採實質審查制度,經審查認為未違反專利法規定,始予以核准並通知領證及繳納年費後進行公告;新型則改採形式審查制度。 專利法第二十一條:稱發明者,謂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 專利法第九十三條:稱新型者,謂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 專利法第一百零九條:稱新式樣者,謂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 整體來說,『發明、新型專利權』應具備有:產業上可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新式樣專利權』應具備有:產業上可利用性、新穎性、創作性。 【智慧財產權制度-商標權制度】 中華民國 1. 商標之申請註冊,應指定使用商品,經主管機關審查認為合法者 ,予以核准審定,申請人於審定書送達二個月內繳納註冊費後始 予註冊公告。 2.商標權期間十年,自註冊之日起算。 3.商標權期間應於期滿前半年內申請延展,每次延展以十年為限。 4. 認為商標之註冊有違反規定者,可依法提起異議、評定或廢止申 請,以撤銷其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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