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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未依法取得記帳士資格,而擅自執行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註銷、停業、復業及其他登記事項及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及受理稅務諮詢事項及其他記帳及報稅事務有關事項者,除依法得執行報稅業務者外,由主管機關處罰鍰。因此,選擇合格記帳業者,對業者是一種保障。本人即是經國家考試及格之記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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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註銷、停業及其他登記事項。
二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
三受理稅務諮詢事項。
四受委任辦理商業會計事務。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辦理與記帳及報稅事務有關之事項。
前面業務不包括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之查核簽證申報及訴願、行政訴訟事項。